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4號

原告 劉清泉

被告 賴世宗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同段12建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1012建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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