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李常明
李馥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林楷 律師原告 朱李麗華 被告 李文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黃斐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奕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