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凱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常明
李馥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50,406元【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兩造潛在應有部分各1/3,計算式:(78地號面積437.33㎡×公告土地現值34,900元/㎡×2/3)+(164地號面積1,419.83㎡×公告土地現值45,930元/㎡×2/3)=53,650,4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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