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711號聲請人 張安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張明元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里0鄰○○000號之2)之次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5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明元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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