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30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燈賢選任辯護人許乃丹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
614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函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調閱告訴人於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2月15日止之病歷資料,見本院卷第53頁),及本院認有履勘案發現場以釐清案發經過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5日(週一)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黃宗揚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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