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91號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梅清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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