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許文 和被告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淵 被告 陳愛樺
陳媛玲 (原姓名: 陳玟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媛玲(原姓名:
陳玫陵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媛玲(原姓名:陳玟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