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0號上訴人 陳璘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瑞德 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80,20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李昭彥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