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 吳麗鳳 即長益興水電工程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2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