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