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2月1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7年2月19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97年2月19日提出上訴(本院97年2月21日收受),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97年3月25日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業據被告之兄於97年3月
27日收受上開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