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 鄧錦源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複代理人 陶曉慧 被告 梁桂英 ( 鍾明昌 之繼承人)
鍾聖翎 (鍾明昌之繼承人) 鍾聖一 (鍾明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梁桂英、鍾聖翎、鍾聖一為鍾明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明昌於民國102年6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梁桂英、鍾聖翎、鍾聖一為被告鍾明昌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卷二第205-208頁),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