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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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1號上訴人 范紹華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木火 、 李文正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911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