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茂松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茂松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茂松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
7月9日執行羈押,至102年10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10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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