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 馬國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3,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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