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詹立揚 即 詹登奉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所有如資產表所示之財產,復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議決返還債務人,則債務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