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29號上訴人蔡受孟
三元電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純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芬儀 被上訴人 陳重瑞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1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