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靜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貞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28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329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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