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20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丁○○APRAY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於民國96年07月0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丙○○○非原告自被告丁○○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為南非籍人,原告與被告丁○○於民國91年02月02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原告於00年00月00日產下被告乙○○○、丙○○○,依法被告乙○○○、丙○○○受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丁○○之婚生子女,惟原告受胎期間雖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但實際上原告受胎期間,並未與被告丁○○同居生活,是故被告乙○○○、丙○○○並非原告自被告丁○○受胎所生甚明,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如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之本國法。前項所稱之夫為贅夫者,依其母之本國法,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丙○○○出生時,其母即原告之夫,則為被告丁○○,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關於子女之身分,應適用被告丁○○之本國法即南非國法之規定,此合先敘明。惟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0條:「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依南非國之人身權法(LawofPersons),並無關於否認子女之規定,而依上開條文,應依法理推定該國應有否認子女之訴訟。
四、得心證之理由:
(1)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丁○○於95年05月15日結婚
,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原告於00年00月00日產下被告乙○○○、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戶籍謄本為憑,自堪信屬實。
(3)本件原告與被告丁○○係夫妻,原告於該婚姻關係存續中
另自訴外人STRUTHERSJAMESDUNCAN受胎懷孕產下被告乙○○○、丙○○○之事實,業經財團法人 長庚 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臨床病理科對被告乙○○○、丙○○○與訴外人STRUTHERSJAMESDUNCAN進行親子鑑定,據該親子鑑定報告結論:「(一)丙○○○與STRUTHERSJAMESDUNCAN:1.不能排除STRUTHERSJAMESDUNCAN與丙○○○的親子關係。2.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PI)為13457.07965。就是說〝STRUTHERSJAMESDUNCAN是丙○○○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白種人男性偶然具有是丙○○○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Obligatorygenes)〞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13457.07965倍。3.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0000000%。也就是說〝STRUTHERSJAMESDUNCAN與丙○○○之父女關係確定率〞為99.0000000%。
4.因此〝STRUTHERSJAMESDUNCAN與丙○○○的父女關係〞由此次測試實務上可以證實。(二)乙○○○和STRUTHERS
JAMESDUNCAN之關係:1.不能排除STRUTHERSJAMESDUNCAN與乙○○○的親子關係。2.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PI)為17518.10834。就是說〝STRUTHERSJAMESDUNCAN是乙○○○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白種人男性偶然具有是乙○○○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Obligatorygenes)〞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17518.10834倍。3.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0000000%。也就是說〝STRUTHERSJAMESDUNCAN與乙○○○之父女關係確定率〞為99.0000000%。4.因此〝STRUTHERSJAMESDUNCAN與乙○○○的父女關係〞由此次測試實務上可以證實。」,有96年01月22日95長庚院法字第1328號函暨所附之親子鑑定報告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於被告乙○○○、丙○○○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訴,否認被告乙○○○、丙○○○非其自被告丁○○受胎所生之婚生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4,5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書記官吳宏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