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3721號、98年度執聲字第3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賭資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8963號緩起訴處分,於97年9月24日確定,98年9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麻將1付、賭資新臺幣255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