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0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之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一號刑事判決所載之十二罪刑(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如附表編號十
三、十四之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九號刑事判決所載之二罪刑(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