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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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人所具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二項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而上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本院認被告所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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