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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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撤銷緩刑之要件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
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因此,違反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所定事由,是
否確屬「情節重大」,應斟酌是否得確保達成保安處分執行命令、宣告緩刑之目的,及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㈠檢察官認為:受刑人於緩刑保護管束期內,屢次未依規定報
到,且經多次通知、發函告誡、協尋、訪視等作為,都無法改善受刑人不負責任的行為,欠缺保護管束教化功能等語。㈡經本院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彙整受刑人報到狀況如附表所示。
㈢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表示:因為我沒有交通工具,所以並
沒有前往報到,我已經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因前妻已經改嫁,所以孩子都是我在照顧,我現在跟父親從事營造業,請給我一個機會等語。
㈣受刑人之母表示:小孩都是我在接送,大孫子的思想比較成
熟,如果他知道父親被關,可能會有一些影響,被告的前妻最近都有來看小孩等語。
㈤本院認為本案並無撤銷緩刑必要之理由⒈受刑人雖然多次未依規定報到,但並沒有證據顯示受刑人之犯罪因子可能因此而提高。
⒉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一旦撤銷緩刑,對於受刑人
、受刑人的孩子與家庭生活,勢必會有重大影響,從受刑人長子的輔導紀錄看來,孩子因為受刑人可能會入監服刑而情緒不佳,根據判決書之記載,受刑人所犯之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其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關係,犯後坦承犯行,且已經和解,該案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受刑人目前與家人同住,生活狀況尚稱穩定,上開兒童最佳利益、受刑人私生活領域影響、罪刑嚴重程度,應該綜合權衡。
⒊檢察官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後,彰化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曾命
受刑人報到,受刑人於113年2月26日、3月4日,都有依規定報到,可見受刑人已經得到警惕。
⒋綜合考量上開因素,本院認為應該可以再給受刑人一次機會,本案並無撤銷緩刑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表編號日期執行情形1111年3月3日簽署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2111年3月24日執行管束。3111年4月7日未報到。4111年4月28日(有通知,無後續資料)5111年6月16日未報到。6111年7月5日家庭訪視。7111年7月21日(有通知,無後續資料)8111年7月28日執行管束。9111年8月11日未報到。10111年8月19日本人LINE通話訪視、家庭訪視。11111年9月8日執行管束。12111年9月22日未報到。13111年10月17日未報到。14111年12月12日執行管束。15111年12月15日未報到。16112年1月12日執行管束。17112年1月30日未報到。18112年2月20日(有通知,無後續資料)19112年5月21日執行管束。20112年6月8日未報到。21112年6月16日家庭訪視。22112年6月29日(有通知,無後續資料)23112年7月13日執行管束。24112年7月27日未報到。25112年8月21日執行管束。26112年8月28日未報到。27112年9月18日未報到。28112年10月23日(有通知,無後續資料)29112年10月30日執行管束。30112年11月6日未報到。31112年12月11日(有通知,無後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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