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景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6樓之1選任辯護人 許俊仁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62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539、22574號;併案:95偵字第7645號,包括93年偵字第8720號;併案:94年度偵字第4390號,包括93年度偵字第132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係惠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設在台北市○○○路○段○○○號7樓之22,嗣於92年1月3日遷移至台北市○○路○○○號10樓之2,下稱惠特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實際負責上開公司業務,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甲○○為製造惠特公司在帳面上營業績效良好之假象,俾能向銀行申辦貸款,乃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初,委由丙○○為惠特公司製造業績,謀議既定,馬、黃2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丙○○將自甲○○處取得之惠特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存摺等轉交亦有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丁○○(由檢察官另案偵查),再由丁○○將惠特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存摺等轉交予亦有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且在經營會計記帳業務之 陳良民 (改名為 陳宏澤 ,已歿,以下均稱陳良民,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分別有如下述之犯行:
㈠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止,明知惠特公司並無銷貨予千
源實業有限公司、摩尼特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森林電子有限公司等之事實,連續虛偽填製會計上製作不實之惠特公司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計8張,持以行使,交予前開公司等持為進項憑證(統一發票日期、號碼、金額、各別逃漏稅額及作為進項憑證公司,均詳如附件一所載),先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申報金額新台幣(下同)0000
000元,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前開公司等納稅義務人逃漏共計171786元之營業稅。
㈡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止,明知惠特公司並無出口之事
實,為冒退惠特公司之營業稅款,取得不實之進項發票金額分別為0000000元(91年11月、12月部分)、00000000元(92年1月、2月部分),共計00000000元,而將所取得不實之進項發票作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稅額之進項來源,而連續於92年1月17日、92年3月17日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零稅率退稅,使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因前開詐術之行使,誤認惠特公司的確有如此高額之外銷貨物業績,而分別於92年2月10日、4月10日退還營業稅342574元、0000000元得逞。
二、甲○○為惠特公司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惠特公司為逃漏稅捐,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間,明知無進貨之事實,竟先後向已歇業他遷不明或暫停營業之德男企業有限公司、良策企業社、聯合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冠智 傳播事業有限公司、硒旺長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汛立事業有限公司取得各該公司會計上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計81張(統一發票日期、金額及開立公司詳如原審判決附件二所載),作為進項憑證,並分別於92年1月17日、92年3月17日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額0000000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0000000元。
三、丙○○復賡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之犯意,與戊○○(另行起訴)與陳宏澤(原名陳良民,已歿)共同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1年起,以收購公司及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先於91年底,由丙○○及戊○○出面,向箔客萊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號4樓,下稱箔客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林雯蕙 ,以新台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收購箔客萊公司,並取得箔客萊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及統一發票等公司資料後,再由戊○○尋找人頭 翁武義 (業經另案起訴)擔任箔客萊公司之負責人。丙○○及戊○○均明知陳宏澤無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意,且專以購得之公司及虛設行號,填製並販賣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以「假出口,真退稅」方式詐財牟利,仍將上開箔客萊公司之資料交給陳宏澤,任由陳宏澤持以辦理購買、虛開及販賣統一發票事宜,丙○○可因此獲得1萬元之抽佣利益。
嗣陳宏澤自92年1月間起至同年6月止,先後多次虛偽填製具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交由鼎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鑫公司)等22家營業人報稅以行使,金額高達2,034萬7,469元,以此方法幫助鼎鑫等22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達101萬4,760元(如附件三)。又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計632萬1,438元,以此詐術申請退營業稅款達31萬1,987元,然尚未核退即遭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下稱國稅局)查知而未遂,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丙○○又賡續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之犯意,明知乙○○(即 連承恩 ,綽號連長,另案偵辦中)專營收購無實際營業或經營不善之公司,據以虛製對開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稅捐稽徵單位扣抵稅額以逃漏稅捐,竟為圖取因媒介他人擔任該等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佣金,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乙○○及 于欽良 (另案偵辦中)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知悉由 王玉珍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負責人之宇茂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宇茂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2段77號6樓之7)已因經營不善難以為繼後,於民國90年12月17日,由丙○○介紹于欽良應允擔任宇茂之登記負責人,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 簡曉利 辦畢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及公司統一發票領取事宜後,以每件新台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將宇茂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及存摺等物交予乙○○,再由乙○○持之轉交亦有概括犯意聯絡之經營會計記帳業務陳良民(改名為陳宏澤,已歿,下稱陳良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分別有如下之犯行:
㈠、自90年12月17日起自91年12月9日止,明知宇茂公司並未向致新工商資訊顧問有限公司、三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鉅陽實業社、德男企業有限公司、松田興業有限公司、源桐國際有限公司、昆陽企業社、知立達有限公司、鑫實企業有限公司、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元唐工程有限公司、仁日有限公司、茂珂貿易有限公司、永立市企業有限公司、軒敏工程有限公司、曠達科技有限公司、紀和企業有限公司、亞狄企業有限公司、萬鑫國際有限公司、國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凱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源興湖實業有限公司、碧麗丹建設有限公司、捷暘建材行及感恩建材行等25家公司進貨,竟取得上開公司行號所開立之銷售金額共計219,995,422元,稅額共計10,858,902元之233紙(如附件四)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虛偽填載進項金額,據以持之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茂宇公司各該期營業稅,用以扣抵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審查及稅籍資料管理的正確性。
㈡、自90年12月17日起至91年12月9日止,明知宇茂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培敦工程有限公司、群家室內裝潢股份有限公司、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正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延軒室內裝修業有限公司、台灣仁丹股份有限公司、詩唯特有限公司、賀昌機電冷凍有限公司、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爾摩沙環境保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聯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元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觀念唯新國際有限公司、伊林模特兒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羽國際有限公司、伸崴有限公司、台灣瑞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拓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源洪營造有限公司、總宸發實業有限公司、奕通營造有限公司、日伸營造有限公司、全鴻企業行、宏成營造有限公司、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隆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辦事處、吉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華立營造有限公司、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憶甲工程有限公司、岳豪股份有限公司、宣毅工程有限公司、富邦營造有限公司、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康順事業工程有限公司、富全風機股份有限公司、燦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弘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景美貿易有限公司、超蜜美容名店、業儒工程有限公司、聯有建材有限公司、和寬營造有限公司、幸福永工程有限公司、巨力營造有限公司、一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築品企業有限公司、自立海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介勇營造有限公司、詮修工程有限公司、竹村營造有限公司、霖田實業有限公司、尚渼程營造有限公司、風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正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華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有限公司、通義營造有限公司、合發營造有限公司、裕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成信工程行、上曜工程有限公司、桂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龍砂石行、成益工程行、采風景觀企業社、同力營造有限公司及準提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竟連續虛偽填製總金額共計305,516,689元,稅額共計15,025,778元,數量共計498紙(詳參附件五)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交予上開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使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得持該不實統一發票偽稱係進項憑證,先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助為納稅義務人之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五、案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併經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原審判罪部分(即事實欄一、二部分)之事實認定:
一、經查被告甲○○矢口否認前開犯行,辯稱,伊體弱多病,經朋友介紹,將公司印鑑章、發票交予被告丙○○,請她幫忙經營公司,對於如何簽發前開統一發票情形,均不知情道云云。被告甲○○之辯護人提出辯護意旨略以:㈠被告甲○○因車禍受傷,需長期休養醫治,而無法經營惠特公司業務,經友人 許瀞芳 介紹而與被告丙○○認識,許瀞芳介紹被告丙○○認識前,即向被告甲○○稱被告丙○○對電子業務方面經驗豐富,可幫助被告拓展電子方面外銷之業務,由於被告之惠特公司係以經營電子方面之業務為主,因此,自91年11月間開始,即將惠特公司全權委託被告丙○○經營,被告丙○○受託後,即囑被告甲○○將惠特公司大小印章、統一發票印章交給致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 簡湘庭 ,以便簡湘庭代為辦理稅捐機關購入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等稅務上之使用,被告丙○○建議將惠特公司遷至台北市○○路○○○號10樓之2,辦理退稅比較方便,被告甲○○即委託簡湘庭代為辦理惠特公司遷址之手續。㈡被告甲○○將惠特公司全權委託被告丙○○經營後,被告丙○○經營期間如何進貨、如何出貨,被告甲○○均不知悉,亦未參與,若惠特公司由被告丙○○經營期間有向虛設行號取得進項憑證之事實,亦係被告丙○○之個人行為,並非被告甲○○授意,被告甲○○亦未有犯意之聯絡。㈢91年11月至92年4月間,被告甲○○從未接觸惠特公司之業務,而係全權委託被告丙○○經營,被告甲○○確實不知進貨憑證不實之情事,更不認識丁○○、陳良民等人。
被告丙○○亦矢口否認前開犯行,辯稱,因被告甲○○告知惠特公司無業務可經營,伊適透過朋友識得丁○○,謂其有朋友經營出口業務,需要一些公司,因此伊將惠特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大小章等交予丁○○;丁○○於每次做完業績之後,須報稅時,始由伊將報稅資料轉交簡曉利報稅。伊僅從中介紹,至於如何處理出口、發票等事宜,伊不知情云云。
二、惟查:㈠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止,確有填製如附件一所
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千源實業有限公司、摩尼特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森林電子有限公司等,而前開公司亦將各該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先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申報金額共0000000元,總計扣抵171786元之營業稅之事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稽;又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止,於91年11月、12月取得進項發票金額為0000000元,92年1月、2月取得進項發票金額00000000元,共計00000000元,作為外銷貨物之進項來源,連續於92年1月17日、3月17日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退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分別於92年2月10日、4月10日退還營業稅342574元、0000000元等情,有惠特公司之退稅主檔查詢選擇畫面、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惠特公司91年12月份及92年2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在卷可稽;另外,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
2月間,先後向已歇業他遷不明或暫停營業之德男企業有限公司、良策企業社、聯合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智傳播事業有限公司、硒旺長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汛立事業有限公司取得如附件二之各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計81張,共計00000000元,分別於92年1月17日、92年3月17日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計扣抵營業稅0000000元之事實,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惠特公司91年12月份及92年2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在卷可稽。
㈡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就惠特公司之稽查報告所載,惠特公
司於91年11月前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其進銷金額平均約10萬元以下,且均無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但於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間,其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之進銷金額鉅大,且均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申請退還營業稅,惠特公司其間之變化至鉅,則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間起至92年2月止,是否確有進銷貨之事實,令人啟疑。參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及進口報單明細資料,惠特公司於92年3月31日後只有2筆進口資料,且金額亦僅有420539元,而惠特公司於報運出口貨物(共計7筆)時,經查核均未能提供國外匯入款資料,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2年6月3日基關核密字第0920200257號函在卷可參,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間,所取得各公司之進項發票,包括德男企業有限公司、良策企業社、聯合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智傳播事業有限公司、硒旺長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汛立事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是已歇業他遷不明,就是暫停營業,尤有甚者,前開公司商號均因涉嫌虛進虛銷,業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核辦理,有該局之稽查報告、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作業(進項來源明細)、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查詢、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在卷可憑,而且,惠特公司取得前開公司商號之統一發票,計81張,金額高達00000000元,佔惠特公司該期間內之總進項比例95.94%,足證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間並無進銷貨之事實,至為灼然。況且,被告2人對於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間並無進銷貨之事實,並不爭執,佐以被告甲○○係將惠特公司委託經營電子業務經驗豐富之被告丙○○經營,然依被告丙○○之供稱,被告丙○○乃一直從事房地產,並未提及其曾經營電子業務,被告甲○○是因惠特公司沒有業績,要做業績,看是否可以向銀行週轉,才將惠特公司相關證件、印章等轉交予被告丙○○(原審95年3月2日審判筆錄第24頁至第28頁),而被告丙○○受證人丁○○之託,將惠特公司之相關證件、印章等交付予證人丁○○後,證人丁○○旋即將前開證件、印章轉交予從事記帳業務之陳良民,證人丁○○前後已轉交二、三十家公司給陳良民,亦分別據被告丙○○、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明確(見前開審判筆錄)等情;復衡諸一般商業常情,證人丁○○既已轉交二、三十家公司予陳良民,而陳良民亦僅係從事記帳業之會計,並非經營企業家,則陳良民取得包括惠特公司等二、三十家公司,核其目的無非係要利用該等公司之統一發票,做為進銷貨之憑證,據此美化該等公司帳面而已;本院綜合被告甲○○、丙○○、證人丁○○等人之前開供述證據判斷,益證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止,並無任何進銷貨之事實無疑。從而,惠特公司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止,交付予千源實業有限公司、摩尼特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森林電子有限公司如附件一所載之統一發票,均為虛偽不實;又惠特公司連續於92年1月17日、92年3月17日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零稅率退稅,乃係以不實之進項發票作為辦理外銷貨物冒領退稅稅額之進項來源,使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誤認惠特公司的確有如此高額之外銷貨物業績,而分別於92年2月10日、4月10日退還營業稅342574元、0000000元,應可認定。
㈢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甲○○將惠特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存摺等交由被告丙○○後,被告丙○○透過證人丁○○之介紹,由證人丁○○再轉交予陳良民,業據被告甲○○、丙○○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前開審判筆錄),準此,前開不實之進銷貨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填製,當係陳良民所為,毋庸置疑。然而:
⒈依被告甲○○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供稱:「...其實都有
在營業,也有在做內銷,雖然我在生病,但是還有在內銷,有做內帳,但沒有開發票。」等語(見原審95年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復於92年1月3日將惠特公司之事務所由台北市○○○路○段○○○號7樓之22遷至台北市○○路○○○號10樓之2,有惠特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甲○○仍有在持續經營惠特公司無疑,而其卻反乎常情,將營業中之惠特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存摺等交由非經營電子業務之被告丙○○,囑由被告丙○○「做業績」,俾能向銀行申辦貸款,益見被告甲○○將惠特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存摺等交付予被告丙○○,實際上,並非委託被告丙○○經營該公司,充其量,亦只是要利用被告丙○○所認識之人脈,取得統一發票,美化惠特公司之帳面而已。
⒉被告丙○○收受惠特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存摺以後
,並非要經營惠特公司,旋即將前開證件轉交予證人丁○○,再由證人丁○○轉交予從事記帳會計業務之陳良民,而被告丙○○之所以會將惠特公司前開證件轉交,主要是受證人丁○○之託,而證人丁○○之所以會將惠特公司前開證件轉交,乃係受陳良民之託,該2人轉交之理由,依其2人所述,均為需要業績,以便向銀行貸款,佐以被告丙○○、證人丁○○,甚至已歿之陳良民等人,均非經營企業家,已如前述,況且,陳良民果真生意做得很大,需要公司執照,衡諸常情,大可經由被告丙○○、證人丁○○之居間介紹,與被告甲○○簽訂買賣契約,併購惠特公司,正式辦理移轉登記擴大經營,何須由被告丙○○、證人丁○○輾轉介紹他人公司,而由陳良民自己隱姓埋名,以他人之名經營非屬自己之公司。足證被告丙○○、證人丁○○前開所謂「製造業績」,純粹只是將惠特公司交由陳良民以不實之進銷貨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填製美化帳面無訛。
⒊基上,被告甲○○、丙○○、證人丁○○及已歿之陳良民對於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⒋被告甲○○是否認識、或未曾與證人丁○○及己歿之陳良民
謀面等情,參諸前開判例意旨所述,均不足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
㈣誠如前開所述,被告甲○○、丙○○、證人丁○○及已歿之
陳良民共同以不實之進銷貨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填製美化帳面,準此:
⒈渠等共同填製如附件一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千源實業
有限公司、摩尼特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森林電子有限公司等,由前開公司將各該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先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申報金額共0000000元,總計扣抵171786元,顯係以不正當方式幫助前開公司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
⒉惠特公司因無進銷貨之事實,渠等乃以不實之發票,作為外
銷貨物之進項來源,連續於92年1月17日、3月17日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零稅率退稅,渠等確有共同以前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對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施以詐術,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灼然。⒊惠特公司納稅義務人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間,先後取得
如附件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分別於92年1月17日、92年3月17日持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額00000000元,顯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㈤綜上所述,被告2人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渠等2人及被告甲○○之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信。
貳、丙○○移送併辦部分(即事實欄三、四部分)之事實認定:
一、經查被告丙○○對於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并不爭執,仍同為主觀不知情之答辯。
二、惟查:㈠箔客萊公司自92年1月起至92年6月止,確有填製如附件三所
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鼎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而前開公司亦將各該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先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申報金額共20,295,122元,總計扣抵1,014,760元之營業稅之事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稽(詳參併案卷93年偵字第8720號第110-121頁)。
㈡宇茂公司自90年12月17日起至91年12月9日止,確有取得如
附件四所示之致新工商資訊顧問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所開立之銷售金額共計219,995,422元,稅額共計10,858,902元之
233紙(如附件四)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虛偽填載進項金額,據以持之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茂宇公司各該期營業稅,用以扣抵營業稅額,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稽(詳參併案卷93年度偵字第13259號第247-265頁)。
㈢宇茂公司自90年12月17日起至91年12月9日止,確有填製如
附件五所示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79家公司,使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得持該不實統一發票偽稱係進項憑證,先後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申報金額共305,516,689元,總計扣抵15,025,
778元之營業稅之事實(如附件五),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稽(詳參併案卷93年度偵字第13259號第304-342頁)。
㈣關於附表三之犯行,有證人即前箔客來負責人林雯蕙於偵查
中之證述:「將箔客來以2萬元之價格售予丙○○及戊○○,並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公司資料交付於丙○○及戊○○」;證人翁武義:「將身分證交給戊○○登記為箔客萊公司之負責人」及同案被告戊○○之供述:「自91年年中起至92年初,在陳宏澤處從事收購公司業務,並以每間公司1萬元之代價賺取佣金」(94年偵緝字第1857號第50、51頁),可知被告丙○○與戊○○確有收購公司及虛設行號之犯罪行為。另依據證人即國稅局稅務員 劉秀連 之證述:「箔客萊公司確有虛開發票及詐退稅款未遂...」(93年偵字第8720號第287-290頁)及箔客萊公司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即401申報書)、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箔客萊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案卷全卷、國稅局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卡等文書,均可作為箔客萊公司虛開發票及詐退稅款未遂犯行之佐證。
㈤關於附表四、五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罪事實,依據被
告丙○○於93年10月20日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簡曉利於93年10月20日警詢、偵訊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3號審理時之證述;證人 蘇福成 、王玉珍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乙○○於94年5月2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3號審理時之證述; 陳品妤 於94年11月2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3號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于欽良於偵訊時之證述,可知丙○○確有媒介于欽良擔任宇茂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委由記帳業者簡曉利辦妥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及統一發票領取事宜,以每件3萬元之價格將宇茂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及存摺等交於乙○○,再由乙○○轉交予陳良民(即陳宏澤,已歿)。復參宇茂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市政府93年3月15日府建商字第09307234000號函暨所附宇茂公司登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90年11月至92年問進貨來源明細表、審查三科93年2月26口簽呈及所附營業人取得知樂、仁日有限公司不實發票派查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2月2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30007
054號函暨所附住日有限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案件移送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王玉珍所書立之報告陳情書等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德男企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松田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明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2年12月3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20252709號函暨所附 許應時 等涉嫌虛設力銧企業有限公司等5門家行號之相關資料、茂珂貿易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作業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永立市企業有限公司之外轄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曠達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軒敏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常紘有限公司之外轄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台建茂工程有限公司之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城新企業有限公司之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作業、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作業、厚進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欣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等可證確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
㈥被告丙○○對於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亦是認無訛,雖仍
以不知情為辯。然觀之被告丙○○此等移送併辦部分之行為,與前開處置惠特公司之情形,如出一轍,既與戊○○(另行起訴)與陳宏澤(原名陳良民,已歿)合同為之,又與乙○○及于欽良(另案偵辦中)合同為之,涉及之廣,有過之而無不及,若謂不知情,其誰能信?所辯委無足採,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查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又被告甲○○乃係惠特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實際負責上開公司業務,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核其所為:
㈠.前開事實欄一之㈠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㈡.前開事實欄一之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前開事實欄二部分,因惠特公司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以前開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係該當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該條處徒刑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當適用於被告甲○○;而一次逃漏營業稅行為,即足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1次犯罪,是以,惠特公司共2次申報營業稅(即92年1月17日、3月17日)逃漏營業稅行為,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合計2罪,並均應轉嫁於被告甲○○,併合處罰。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商業會計法第71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毋庸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就其所犯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詐欺取財罪,與被告甲○○、證人丁○○及已歿之陳良民等人;移送併辦部分,被告丙○○分別與戊○○(另行起訴)與陳宏澤(原名陳良民,已歿)以及與乙○○及于欽良(另案偵辦中)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丙○○、證人丁○○及已歿之陳良民、戊○○、乙○○及于欽良等人,雖非公司之負責人,亦非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渠等與惠特公司負責人及附表所示之公司負責人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渠等仍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2人就前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詐欺取財等犯行,均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2人前開所犯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詐欺取財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者,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屬於「代罰」性質,被告甲○○個人究非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之犯意,亦無法與他罪成立牽連犯。故被告甲○○所犯之前開逃漏稅捐罪與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詐欺取財罪,應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甲○○此部分之犯罪係屬連續犯,容有未當。
肆、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一、公訴要旨略以:
㈠.被告2人與共犯丁○○、陳良民等人交付如附件一所載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千源實業有限公司、摩尼特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森林電子有限公司等,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並登載於惠特公司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交付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以為行使。
㈡.被告甲○○為惠特公司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自91年11月起至92年2月間,先後向德男企業有限公司、良策企業社、聯合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智傳播事業有限公司、硒旺長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汛立事業有限公司取得各該公司會計上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計81張(詳如附件二所載),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額00000000元。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業稅申報書上,交付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以為行使而逃漏應付之稅捐,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徵收之正確性。
㈢.被告2人明知惠特公司並無外銷事實,竟於91年12月與92年2月間,接續於業務上製作之惠特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不實登載零稅率銷售額計00000000元,並交付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退領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2人尚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惟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2人與共犯丁○○、陳良民等人共同交付之如附件一所載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千源實業有限公司、摩尼特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森林電子有限公司等,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又先後向如附件二所載之公司取得各該公司會計上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計81張,作為惠特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額00000000元,復於91年12月與92年2月間,接續於業務上製作之惠特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不實登載零稅率銷售額計00000000元,固已如前述,然而,前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核其性質,僅係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該公司行號之業務行為,自非業務上之文書,尚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2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前開犯行,此部分原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惠特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已如前述)於91年11月至92年2月間,取得如附件二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銷項發票,作為惠特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共計00000000元。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業稅申報書上,交付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以為行使而逃漏應付之稅捐,並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徵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丙○○尚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乃規定納稅義務人不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亦即納稅義務人如非自然人者,除非自然人合乎同法第47條所規定為該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由各該負責人或對外代表之董事、理事「代罰」,究非屬於各該負責人或對外代表之董事、理事本身之犯罪行為,亦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是以,前開取得如附件二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銷項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並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者,乃係納稅義務人惠特公司,尚非被告丙○○本人,且已由擔任負責人之被告甲○○代罰,已如前述,而被告丙○○並非惠特公司之負責人或對外代表之董事、理事,自無法將納稅義務人惠特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轉嫁於被告丙○○,由其代罰。基此,公訴人認被告丙○○尚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云云,容有誤會。
㈡.參諸前開所述,惠特公司因申報營業稅額所填載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核其性質,非業務上之文書,則被告丙○○縱使與其他共犯共同以前開不實銷項發票做為惠特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填載於前開申報書,仍無法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繩。
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丙○○有前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丙○○被訴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等罪嫌,應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甲○○部分,為如上述之論斷,審酌其雖未實際參與填製不實進銷貨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卻僅為圖謀美化惠特公司帳面之業績,俾向銀行申辦貸款,而與證人丁○○及已歿之陳良民共犯前開犯行,影響國家稅收至鉅,所生損害、犯罪手段、目的、動機,犯罪後仍然矢口否認,毫無悔悟之態度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同時定應執行之刑,且就該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違誤。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云云,委不足取,其上訴應予駁回。
二、原審就被告丙○○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移送併辦部分,原審未及審就,即有違誤,被告丙○○上訴意旨委為不知,固不足取,然原判決既有違誤,即屬不可維持,本院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查被告丙○○在本件犯罪中,從中穿針引線,株連甚廣,所致危害甚鉅,爰從重處以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附件一(原判決附件一)┌─┬────────┬─┬─────┬─────┬──┐│編│作為進項憑證│件│發票金額│稅額合計│備註││號│公司名稱│數│合計│││├─┼────────┼─┼─────┼─────┼──┤│1│千源實業有限公司│4│1,401,710│70,086││├─┼────────┼─┼─────┼─────┼──┤│2│摩尼特電腦科技有│2│1,104,000│55,200││││限公司│││││├─┼────────┼─┼─────┼─────┼──┤│3│森林電子有限公司│2│930,000│46,500││├─┴────────┼─┼─────┼─────┼──┤│總計│8│3,435,710│171,786││└──────────┴─┴─────┴─────┴──┘附件二(原判決附件二)┌─┬────────┬─┬─────┬─────┬──┐│編│統一發票開立│件│發票金額│稅額合計│備註││號│公司名稱│數│合計│││├─┼────────┼─┼─────┼─────┼──┤│1│德男企業有限公司│6│1,082,590│54,130││├─┼────────┼─┼─────┼─────┼──┤│2│良策企業社│15│14,016,600│700,830││├─┼────────┼─┼─────┼─────┼──┤│3│聯合納米科技股份│24│1,711,700│85,586││││有限公司│││││├─┼────────┼─┼─────┼─────┼──┤│4│冠智傳播事業有限│8│8,035,200│401,760││││公司│││││├─┼────────┼─┼─────┼─────┼──┤│5│硒旺長生國際科技│6│271,928│13,596││││股份有限公司│││││├─┼────────┼─┼─────┼─────┼──┤│6│汛立事業有限公司│22│20,776,100│1,038,806││├─┴────────┼─┼─────┼─────┼──┤│總計│81│45,894,118│││└──────────┴─┴─────┴─────┴──┘附件三(併案:95偵字第7645號;93年偵字第8720號第110-121頁)┌─┬────────┬─┬─────┬─────┬──┐│編│作為進項憑證│件│發票金額│稅額│備註││號│公司名稱│數││││├─┼────────┼─┼─────┼─────┼──┤│1│鼎鑫國際實業有限│5│2,080,000│104,001││││公司│││││├─┼────────┼─┼─────┼─────┼──┤│2│正揚通運有限公司│1│12,800│640││├─┼────────┼─┼─────┼─────┼──┤│3│展碁國際股份有限│1│350,000│17,500││││公司│││││├─┼────────┼─┼─────┼─────┼──┤│││5│88,714│4,436│││4│伊苓伊股份有限公├─┼─────┼─────┼──┤││司│1│2,040│102│未提│││││││扣抵│├─┼────────┼─┼─────┼─────┼──┤│5│飛凡傳播股份有限│2│1,004,522│50,226││││公司│││││├─┼────────┼─┼─────┼─────┼──┤│6│芙蓉大廈管理委員│1│600│30│未提│││會││││扣抵│├─┼────────┼─┼─────┼─────┼──┤│7│宥順科技股份有限│2│2,300│115│未提│││公司││││扣抵│├─┼────────┼─┼─────┼─────┼──┤│8│天馨實業股份有限│1│350│18│未提│││公司││││扣抵│├─┼────────┼─┼─────┼─────┼──┤│9│柏展企業有限公司│1│28,300│1,415││├─┼────────┼─┼─────┼─────┼──┤│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未提│││有限公司圓山分公│1│1,000│50││││司││││扣抵│├─┼────────┼─┼─────┼─────┼──┤│11│斯必大實業有限公│1│1,000│50││││司│││││├─┼────────┼─┼─────┼─────┼──┤│12│仁人生活事業股份│1│16,750│838││││有限公司├─┼─────┼─────┼──┤│││1│7,200│360│未提│││││││扣抵│├─┼────────┼─┼─────┼─────┼──┤│13│富士鏜興業有限公│1│27,600│1,380││││司│││││├─┼────────┼─┼─────┼─────┼──┤│14│圓明園視聽歌城│1│28,000│1,400││├─┼────────┼─┼─────┼─────┼──┤│15│香港商貝勒賜有限│1│2,857│143│未提│││公司台灣分公司││││扣抵│├─┼────────┼─┼─────┼─────┼──┤│16│達信傳訊股份有限│1│5,000│250││││公司│││││├─┼────────┼─┼─────┼─────┼──┤│17│華展廣告有限公司│3│814,000│40,700││├─┼────────┼─┼─────┼─────┼──┤│18│順驊工程企業有限│1│4,000│200│未提│││公司││││扣抵│├─┼────────┼─┼─────┼─────┼──┤│19│中規廣告設計企業│8│2,058,436│102,922││││有限公司│││││├─┼────────┼─┼─────┼─────┼──┤│20│偉湟企業有限公司│7│6,570,000│328,501││├─┼────────┼─┼─────┼─────┼──┤│21│捷侑科技有限公司│7│7,210,000│360,501││├─┼────────┼─┼─────┼─────┼──┤│22│大華醫事檢驗所│2│32,000│1,600│未提│││││││扣抵│├─┴────────┼─┼─────┼─────┼──┤│總計:│46│20,295,122│1,014,760││└──────────┴─┴─────┴─────┴──┘附件四(併案案號:94年度偵字第4390號;93年度偵字第13259號
第247-265頁清單)┌─┬────────┬─┬─────┬─────┬──┐│編│作為進項憑證│件│發票金額│扣抵稅額│備註││號│公司名稱│數││││├─┼────────┼─┼─────┼─────┼──┤│1│致新工商資訊顧問│1│12,000│600││││有限公司│││││├─┼────────┼─┼─────┼─────┼──┤│2│三德觀光大飯店股│0│723│0│1件│││份有限公司││││未提│││││││扣抵│├─┼────────┼─┼─────┼─────┼──┤│3│鉅陽實業社│22│12,345,113│617,256│││││││││├─┼────────┼─┼─────┼─────┼──┤│4│德男企業有限公司│10│9,692,040│484,605││├─┼────────┼─┼─────┼─────┼──┤│5│松田興業有限公司│11│9,721,400│486,070││├─┼────────┼─┼─────┼─────┼──┤│6│源桐國際有限公司│1│310,000│15,500││├─┼────────┼─┼─────┼─────┼──┤│7│昆陽企業社│12│6,107,438│305,372││├─┼────────┼─┼─────┼─────┼──┤│8│知立達有限公司│3│3,783,000│90,240│3件│││││││未提│││││││扣抵│├─┼────────┼─┼─────┼─────┼──┤│9│鑫實企業有限公司│1│300,000│15,000││├─┼────────┼─┼─────┼─────┼──┤│10│國正實業股份有限│0│2,661│0│1件│││公司││││未提│││││││扣抵│├─┼────────┼─┼─────┼─────┼──┤│11│漢元唐工程有限公│19│21,624,529│1,039,433│1件│││司││││未提│││││││扣抵│├─┼────────┼─┼─────┼─────┼──┤│12│仁日有限公司│3│2,820,000│141,000││├─┼────────┼─┼─────┼─────┼──┤│13│茂珂貿易公司│10│9,275,500│463,775││├─┼────────┼─┼─────┼─────┼──┤│14│永立市企業有限公│20│10,808,700│540,435││││司│││││├─┼────────┼─┼─────┼─────┼──┤│15│軒敏工程有限公司│21│41,753,452│2,087,673││├─┼────────┼─┼─────┼─────┼──┤│16│曠達科技有限公司│25│21,724,600│1,086,230││├─┼────────┼─┼─────┼─────┼──┤│17│紀和企業有限公司│20│9,296,500│464,825││├─┼────────┼─┼─────┼─────┼──┤│18│亞狄企業有限公司│15│13,098,676│654,933││├─┼────────┼─┼─────┼─────┼──┤│19│萬鑫國際有限公司│1│5,943,000│297,150││├─┼────────┼─┼─────┼─────┼──┤│20│國晟企業股份有限│6│5,000,000│250,000││││公司│││││├─┼────────┼─┼─────┼─────┼──┤│21│凱登企業股份有限│10│7,000,000│350,000││││公司│││││├─┼────────┼─┼─────┼─────┼──┤│22│源興湖實業有限公│2│1,700,000│85,000││││司│││││├─┼────────┼─┼─────┼─────┼──┤│23│碧麗丹建設有限公│4│4,300,000│215,000││││司│││││├─┼────────┼─┼─────┼─────┼──┤│24│捷暘建材行│2│2,049,900│102,495││├─┼────────┼─┼─────┼─────┼──┤│25│感恩工程行│14│21,326,190│1,066,310││├─┴────────┴─┼─────┼─────┼──┤│總計:233│000000000│10,858,902││││││││*與併案意旨書所載223紙│*與併案意│*與併案意│││不同。│旨書所載│旨書所載││││000000000│11,346,590││││不同。│不同│││││。││││││││││││└────────────┴─────┴─────┴──┘附件五(併案案號:94年度偵字第4390號;93年度偵字第13259號
第304-342頁清單)┌─┬────────┬─┬─────┬─────┬──┐│編│作為進項憑證│件│發票金額│扣抵稅額│備註││號│公司名稱│數││││├─┼────────┼─┼─────┼─────┼──┤│1│亞爵國際育樂股份│6│2,380,952│119,048││││有限公司│││││├─┼────────┼─┼─────┼─────┼──┤│2│培敦工程有限公司│5│1,999,210│99,961││├─┼────────┼─┼─────┼─────┼──┤│3│群家室內裝修股份│1│80,000│4,000││││有限公司│││││├─┼────────┼─┼─────┼─────┼──┤│4│桂田技術顧問有限│8│556,700│27,835││││公司│││││├─┼────────┼─┼─────┼─────┼──┤│5│正中工程顧問有限│4│250,160│12,508││││公司│││││├─┼────────┼─┼─────┼─────┼──┤│6│廷軒裝修業股份│13│7,000,000│350,000││││有限公司│││││├─┼────────┼─┼─────┼─────┼──┤│7│台灣仁丹有限公司│4│1,238,095│61,905││├─┼────────┼─┼─────┼─────┼──┤│8│詩唯特有限公司│2│350,000│17,500│││││││││├─┼────────┼─┼─────┼─────┼──┤│9│賀昌機電冷凍有限│6│622,700│31,135││││公司│││││├─┼────────┼─┼─────┼─────┼──┤│10│前烽營造工程股份│1│684,952│34,248││││有限公司│││││├─┼────────┼─┼─────┼─────┼──┤│11│福爾摩沙環境保護│0│5,001,250│0│未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抵││││││││├─┼────────┼─┼─────┼─────┼──┤│12│接立設計工程有限│1│24,000│1,200││││公司│││││├─┼────────┼─┼─────┼─────┼──┤│13│聯菁室內設計有限│2│1,500,000│75,000││││公司│││││├─┼────────┼─┼─────┼─────┼──┤│14│新亞建設開發股份│4│515,167│25,758││││有限公司│││││├─┼────────┼─┼─────┼─────┼──┤│15│元晉建設股份股份│5│2,857,143│142,857││││有限公司│││││├─┼────────┼─┼─────┼─────┼──┤│16│觀念唯新國際有限│6│1,998,570│99,929││││公司│││││├─┼────────┼─┼─────┼─────┼──┤│17│伊林模特兒經紀股│2│556,000│27,800││││份有限公司│││││├─┼────────┼─┼─────┼─────┼──┤│18│拓達營造股份有限│6│4,930,000│246,500││││公司│││││├─┼────────┼─┼─────┼─────┼──┤│19│上羽國際有限公司│2│468,877│23,444│││││││││├─┼────────┼─┼─────┼─────┼──┤│20│伸崴有限公司│8│5,764,462│288,225│││││││││├─┼────────┼─┼─────┼─────┼──┤│21│台灣瑞克興業股份│2│150,000│7,500││││有限公司│││││├─┼────────┼─┼─────┼─────┼──┤│22│拓建建設有限公司│3│80,200│4,010│││││││││├─┼────────┼─┼─────┼─────┼──┤│23│源洪營造有限公司│10│26,165,000│1,308,250│││││││││├─┼────────┼─┼─────┼─────┼──┤│24│總宸發實業有限公│28│14,471,140│723,556││││司│││││├─┼────────┼─┼─────┼─────┼──┤│25│奕通營造有限公司│20│8,000,000│400,000│││││││││├─┼────────┼─┼─────┼─────┼──┤│26│日伸營造有限公司│2│400,000│20,000│││││││││├─┼────────┼─┼─────┼─────┼──┤│27│全鴻企業行│1│1,496,000│74,800│││││││││├─┼────────┼─┼─────┼─────┼──┤│28│弘成營造有限公司│1│744,080│37,204│││││││││├─┼────────┼─┼─────┼─────┼──┤│29│亦慶營造有限公司│5│1,035,064│51,754││││高雄營業所│││││├─┼────────┼─┼─────┼─────┼──┤│30│隆大營造股份有限│4│4,977,000│248,850││││公司│││││├─┼────────┼─┼─────┼─────┼──┤│31│勝勤實業股份有限│2│22,500│1,125││││公司│││││├─┼────────┼─┼─────┼─────┼──┤│32│大棟營造股份有限│3│526,884│26,345││││公司高雄辦事處│││││├─┼────────┼─┼─────┼─────┼──┤│33│吉田工程顧問有限│2│100,000│5,000││││公司│││││├─┼────────┼─┼─────┼─────┼──┤│34│華立營造有限公司│7│3,908,663│195,432│││││││││├─┼────────┼─┼─────┼─────┼──┤│35│盛隆營造股份有限│3│2,572,671│128,634││││公司│││││├─┼────────┼─┼─────┼─────┼──┤│36│億甲工程有限公司│28│6,119,870│305,994│││││││││├─┼────────┼─┼─────┼─────┼──┤│37│岳豪股份有限公司│9│3,221,702│161,086│││││││││├─┼────────┼─┼─────┼─────┼──┤│38│宣毅工程有限公司│3│700,000│35,000│││││││││├─┼────────┼─┼─────┼─────┼──┤│39│富邦營造有限公司│3│571,429│28,571│││││││││├─┼────────┼─┼─────┼─────┼──┤│40│盛泓科技股份有限│2│1,750,000│87,500││││公司│││││├─┼────────┼─┼─────┼─────┼──┤│41│聯亞水電工程有限│3│1,235,000│61,750││││公司│││││├─┼────────┼─┼─────┼─────┼──┤│42│康順事業工程有限│8│2,600,000│130,000││││公司│││││├─┼────────┼─┼─────┼─────┼──┤│43│富全風機股份有限│4│1,004,625│50,231││││公司│││││├─┼────────┼─┼─────┼─────┼──┤│44│燦鐿企業股份有限│1│276,834│13,842││││公司│││││├─┼────────┼─┼─────┼─────┼──┤│45│弘磊工程股份有限│1│500,000│25,000││││公司│││││├─┼────────┼─┼─────┼─────┼──┤│46│王子製藥股份有限│1│105,000│5,250││││公司│││││├─┼────────┼─┼─────┼─────┼──┤│47│景美貿易有限公司│5│1,699,730│84,978│││││││││├─┼────────┼─┼─────┼─────┼──┤│48│超蜜美容名店│1│153,500│7,675│││││││││├─┼────────┼─┼─────┼─────┼──┤│49│業儒工程有限公司│2│714,285│35,715│││││││││├─┼────────┼─┼─────┼─────┼──┤│50│聯有建材有限公司│4│3,000,000│150,000│││││││││├─┼────────┼─┼─────┼─────┼──┤│51│合寬營造有限公司│92│99,354,236│4,967,712│││││││││├─┼────────┼─┼─────┼─────┼──┤│52│幸福永工程有限公│11│9,200,000│460,000││││司│││││├─┼────────┼─┼─────┼─────┼──┤│53│巨力營造有限公司│33│9,406,650│470,333│││││││││├─┼────────┼─┼─────┼─────┼──┤│54│一利營造股份有限│1│476,190│23,810││││公司│││││├─┼────────┼─┼─────┼─────┼──┤│55│築品企業有限公司│32│21,175,450│1,058,774│││││││││├─┼────────┼─┼─────┼─────┼──┤│56│自立海陸工程股份│2│576,807│28,840││││有限公司│││││├─┼────────┼─┼─────┼─────┼──┤│57│介勇營造有限公司│2│1,498,000│74,900│││││││││├─┼────────┼─┼─────┼─────┼──┤│58│銓修工程有限公司│1│285,714│14,286│││││││││├─┼────────┼─┼─────┼─────┼──┤│59│竹村營造有限公司│7│1,415,000│70,750│││││││││├─┼────────┼─┼─────┼─────┼──┤│60│霖田實業有限公司│3│966,270│48,314│││││││││├─┼────────┼─┼─────┼─────┼──┤│61│尚渼程營造有限公│1│520,000│26,000││││司│││││├─┼────────┼─┼─────┼─────┼──┤│62│豐椿科技股份有限│5│8,019,940│400,998││││公司│││││├─┼────────┼─┼─────┼─────┼──┤│63│嘉田工程顧問有限│4│250,160│12,508││││公司│││││├─┼────────┼─┼─────┼─────┼──┤│64│正苗工程股份有限│5│10,776,008│538,801││││公司│││││├─┼────────┼─┼─────┼─────┼──┤│65│太平洋華園興業股│3│261,904│1,3096││││份有限公司││││││││││││├─┼────────┼─┼─────┼─────┼──┤│66│泰吉營造有限公司│4│2,513,379│125,670│││││││││├─┼────────┼─┼─────┼─────┼──┤│67│通義營造有限公司│1│521,500│26,075│││││││││├─┼────────┼─┼─────┼─────┼──┤│68│合發營造有限公司│3│1,904,762│95,238│││││││││├─┼────────┼─┼─────┼─────┼──┤│69│裕源建設股份有限│2│400,000│20,000││││公司│││││├─┼────────┼─┼─────┼─────┼──┤│70│合友企業股份有限│1│43,500│2,175││││公司│││││├─┼────────┼─┼─────┼─────┼──┤│71│成信工程行│2│500,000│25,000│││││││││├─┼────────┼─┼─────┼─────┼──┤│72│士曜工程有限公司│2│805,000│40,250│││││││││├─┼────────┼─┼─────┼─────┼──┤│73│桂誠工程顧問有限│4│250,160│12,508││││公司│││││├─┼────────┼─┼─────┼─────┼──┤│74│桐慶營造股份有限│10│887,858│44,393││││公司│││││├─┼────────┼─┼─────┼─────┼──┤│75│金龍沙石行│1│45,000│2,250│││││││││├─┼────────┼─┼─────┼─────┼──┤│76│成益工程行│1│96,500│4,825│││││││││├─┼────────┼─┼─────┼─────┼──┤│77│采風景觀企業社│2│590,476│29,524│││││││││├─┼────────┼─┼─────┼─────┼──┤│78│同力營造有限公司│5│2,142,850│107,145│││││││││├─┼────────┼─┼─────┼─────┼──┤│79│準提實業有限公司│4│3,553,951│177,698│││││││││├─┴────────┴─┼─────┼─────┼──┤│總計:498│000000000│15,025,778││││*與併案意│*與併案意│││*與併案意旨書所載386紙│旨書所載│旨書所載│││不同。│000000000│22,353,625││││不同。│不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