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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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上訴人臺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隆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楊小慧
余佳玲 被上訴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茲另案該事件進行時久未決,上訴人聲請續行訴訟,為免延滯訴訟,已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此之停止訴訟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