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6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656號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姿蓉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黃姿蓉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債務人分別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存款相關資料,而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惟查,債務人現戶籍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