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號

聲請人 施碧芬

相對人承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施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施碧芬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承認報表及選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37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