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告 潘木龍

被告 陳燕鈴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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