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秀枝 000000000000000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錦風黃美雲黃盈彰 (原名 黃錦章 )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57元(計算式:302,119元×3=906,35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0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謝濰仲

法官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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