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秀枝 000000000000000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錦風 、 黃美雲 、 黃盈彰 (原名 黃錦章 )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57元(計算式:302,119元×3=906,35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0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謝濰仲
法官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