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上訴人月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順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凃柏堂

被上訴人笠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霖 (原名 吳侑宸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端宜

法官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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