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上訴人月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順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凃柏堂
被上訴人笠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端宜
法官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