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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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告一昌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幸敦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慧萍 等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本院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取之被告年籍資料,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映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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