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原告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蕭炎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住同上

參加人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彭森榮 住同上

參加人希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偉傑 住同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複代理人 薛祐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由 高韻萍 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端宜

法官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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