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鄒秀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