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О一號
自訴人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寶銘 自訴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被告丙○○
甲○○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
陳國雄 律師 孫瑜凰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所明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丁○○○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丙○○、甲○○、乙○○等之右開犯罪事實,經自訴人委由張慶宗律師向本院提起自訴在案,本院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開庭審理,自訴代理人及二造當事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再度開庭,再行通知二造,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均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此有送達傳票等附卷可證,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