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李昀蓉
李昀潔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 李清耀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清耀(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路○○巷○○弄○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業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本院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投院平家字第○○○○○○○○○○號函、戶籍謄本、借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項。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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