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吳宗祐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吳宗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宗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具保,
由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1年9月15日刑保I字第45號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均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
㈡被告所犯上開竊盜案件4次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11號
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30日、30日、30日,定應執行拘役
118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正本各1份在卷可憑。
㈢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確定後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
行,聲請人向被告位於南投縣○○鄉○○路○○○號之住所,傳喚被告於102年2月7日到案執行,上揭執行傳票於同年
1月22日由被告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等情,有同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紙、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考。然被告並未依期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惟員警至被告上址住所拘提未獲等情,有拘票及報告書均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然被告並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而不能到案執行之情事,亦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足資佐證,故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