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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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李鄭月仙
李孔智 李孔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
鄧湘全 律師複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被告 楊芷茜
黃佳惠 鍾惠珠 財團法人怡德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續一字第四九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芷茜、黃佳惠、鍾惠珠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案件續行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