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佩蘭 送達代收人 傅愛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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