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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