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宏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宏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宏威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宏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罰金新台幣6,000元│罰金新台幣10,000元│││││││├────────┼─────────┼─────────┼────────┤│犯罪日期│99年9月13日│100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基隆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12號、100年│字第2229號││││度偵字第311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179號│12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8日│101年10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179號│1272號│││├────┼─────────┼─────────┼────────┤││判決│100年12月26日│101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罰│基隆地檢101年度罰││││執字第29號(已執畢│執字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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