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0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柏賢林國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7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8,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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