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07號原告財團法人嶺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天津 被告至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 被告 袁建忠
蔡明通 楊澄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萬34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8200元/平方公尺)×387平方公尺(198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111平方公尺+70平方公尺)=317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