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88號原告 羅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紹禎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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