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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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33號原告 紀建聰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被告 王榮堂
王簡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萬1135元/平方公尺)×0.1144平方公尺(52公分×22公分=1144平方公分=0.1144平方公尺)=47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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