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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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債務人 周孟正 債務人 劉明輝
一、債務人周孟正、劉明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列周孟正、劉明輝及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為債務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並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惟查債務人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法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查明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司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對債務人周孟正、劉明輝部分之聲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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