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 曾景煌 相對人 葉海萍 相對人 鄭筑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0,700元(參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67號卷宗,頁34),已由聲請人預先繳納。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新臺幣30,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