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復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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