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2號原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法定代理人甲○○○
111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亞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街○○○巷4之2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告 陳明 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未約定契約履行地,且兩造先前付款票據之付款地亦在臺中市,故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適用。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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