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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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 林清池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未收到傳票,非故意不到庭,且被告已於97年8月24日到庭應訊,高度配合本院調查審理,並無隱瞞之行為,另被告以備妥保證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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