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四、聲請人目前每月應償還借款金額及還款情況為何?並提出明細證明。
五、補提聲請人及受其撫養之父母及姊姊 翁美慧 、妹妹 翁美娟 等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姐妹等於更生聲請前5年勞工保險、前2年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釋明每月支出扶養親屬 翁財源 、 蔡春環 之扶養費數額細目,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釋明聲請人工作所需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該機車之行照。
九、釋明聲請人提出之水、電及天然氣繳費單據上之繳款人與房屋租賃契約書上之出租人為何不相同?又聲請人既與人合租房屋,為何房屋內所有水、電及天然氣等費用全由聲請人負擔?
十、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李麗娟